常任委员会的任期
常任委员会从入选之日起任期为2年
议会设有决定最终议案前进行事前审查的常设委员会,常设委员会设有4个委员会,期任期是2年。
议如果总选举后当选委员其任期在大会闭会期间结束,将连任至下次会议选举新任之时,补选的常务委员的任期为前 任的残余任期。
常任委员长
常任委员会设有委员长1人。委员长是在当年的常任委员中通过大会无记名投票进行选举,但须由半数以上的在职议 员参加会议且获得半数以上选票才能当选。委员长将代表委员会整理议事、维持秩序、监督事务。
委员会设有干事1人,干事在委员会中进行互选,并需要向大会报告。在委员长另有其它事由时,其代理委员长之职。
常任委员长的任期与常任议员的任期相同
常任委员长须经大会同意才能卸任。
若在闭会中,可经过议长同意后卸任。
常任委员权限
受理各种条例案等各种议案和请愿并予以审查,接受下属室、局的业务报告,回答质疑,可以递交有关所管事项的议案。
在需要审查所管事项时,可举行联席会议或公开会议。
在审查递交给委员会的议案时,享有修正的权利,可毋须本会复议进行议决,也可进行复决,还可提出替代原议案的方案。